1、公司、集體所有制企業辦理設立登記,公司、集體所有制企業、聯營企業變更注冊資本(金)、實收資本(金)登記時,均應提交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2、公司、集體所有制企業設立或公司、集體所有制企業、聯營企業增加注冊資本(金)、實收資本(金),投資人以貨幣形式出資的,應到設有“注冊資本(金)入資專戶”的銀行開立“企業注冊資本(金)專用帳戶”,并依據入資銀行出具的入資資金憑證辦理驗資手續。
3、登記機關應利用入資核查系統對驗資報告中的入資資金憑證進行審查,并下載入資核查情況歸入登記檔案。
4、投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由法定評估機構對非貨幣財產評估,評估結果還應經法定驗資機構進行驗證。涉及國有資產的,還應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國家授權管理國有資產的投資機構(部門)確認。非貨幣出資在設立后分期繳付的,應在辦理變更實收資本(金)登記時,一并辦理財產轉移手續。
5、對以技術成果評估價值在100萬元以上(含)的,應要求評估機構在評估報告中附上有關專家簽署的參考意見,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或相關科研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并對評估報告實施部分實質內容審查程序。
6、企業辦理非貨幣財產(包括辦理有法定形式權屬證明的非貨幣財產)的轉移手續,應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專項審計報告,或在驗資報告中明確已經辦理財產轉移手續并經驗證。